下班途中猝死是否算工伤认定范围

法律解析:

下班途中猝死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但存在特殊情形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下班途中猝死并不符合上述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不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虽然是下班途中,但如果能够证明猝死与工作有直接关联,比如下班前长时间加班、高强度工作等,且满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已经发病,下班后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条件,有可能被视同工伤。

在实际的工伤认定中,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用人单位、工会组织或者职工近亲属等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等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如果有证据表明该职工在下班前就已经出现身体不适等发病迹象,且与工作劳累等因素相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视同工伤的认定。下班途中猝死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范围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专业判断和认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文来源:https://www.falv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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