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面离婚去哪里办理
一、单方面离婚去哪里办理 单方面离婚前往被告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离婚诉讼;被告没有住所地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其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起诉离婚要去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办理手续,一般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时,也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我国,是通过向法院来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通常情况下,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即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此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例如,被告的户籍在A地,但已经在B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那么原告就需要到B地的人民。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告被监禁等。在这些情形下,原告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离婚。
在实际操作中,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如、证、身份证、相关证据等,然后前往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法院受理后,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最终作出判决。准确确定管辖法院是起诉离婚的重要前提,它关系到诉讼程序能否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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