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后伤残鉴定都鉴定什么内容

普法百科11小时前1
法律解析:

骨折后伤残鉴定主要包括骨折愈合情况、功能障碍程度、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医疗依赖程度以及心理和精神状态等方面的内容。

骨折愈合情况是的基础内容。鉴定人员会查看骨折部位的复位情况、骨痂生长状况以及是否存在畸形愈合等。例如,长骨骨折如果出现明显的成角、短缩畸形,可能会对肢体的长度和力线产生影响,进而影响整体的运动功能。通过影像学检查,如 X 光、CT 等,来准确判断骨折的愈合程度和质量。

功能障碍程度是伤残鉴定的关键部分。对于四肢骨折,会评估关节的活动范围,包括屈伸、旋转等各个方向的活动度。比如膝关节骨折后,可能会导致膝关节屈伸受限,影响行走、上下楼梯等功能。对于脊柱骨折,会检查脊柱的稳定性以及神经功能,看是否存在肢体麻木、无力、大小便失禁等神经损伤的表现。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也是重要的鉴定内容。这涉及到患者在日常生活中的自理能力,如穿衣、洗漱、进食、行走、上下床等。骨折后如果影响了这些基本的日常生活活动,说明伤残对患者的生活质量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例如,手部骨折严重影响抓握功能,患者无法自行完成穿衣、进食等动作,那么其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就会明显下降。

医疗依赖程度也在鉴定范围内。有些骨折患者可能需要长期的康复治疗、药物治疗或者辅助器具来维持身体功能和促进恢复。例如,骨折后需要佩戴支具、使用拐杖等辅助行走,或者需要定期进行康复训练和药物治疗来缓解疼痛和促进愈合,这些都反映了患者的医疗依赖程度。

心理和精神状态同样不可忽视。骨折尤其是严重骨折可能会给患者带来心理创伤,导致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这些心理问题也会对患者的整体生活和社会功能产生影响,因此在伤残鉴定中也会进行评估。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本文来源:https://www.falv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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