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协议多久不给补偿金失效
法律解析: 竞业协议中用人单位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请求法院解除该协议,但这并不意味着协议自动失效,需劳动者主动采取法律行动。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
竞业协议补偿金不发并不必然导致协议无效。
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协议。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表明,在用人单位不支付补偿金时,劳动者有相应的救济途径,而不是协议自动无效。
在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只是短时间未支付补偿金,可能是存在一些客观原因,比如财务流程问题等,此时不能直接认定协议无效。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要求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补偿金。
若用人单位是故意不支付补偿金,且达到了三个月的期限,劳动者可以通过向法院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一旦法院支持解除,那么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就不再具有约束力。
如果劳动者已经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即使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劳动者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已经履行竞业限制期限的补偿金。
综上所述,竞业协议补偿金不发不能简单认定协议无效,劳动者有相应的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沟通、请求解除协议、索要补偿金等措施。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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