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怎么办

法律解析:

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若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例如,小张入职某公司,公司在小张入职一周后书面通知其签订劳动合同,小张拒绝,公司在一个月内再次书面通知小张终止劳动关系,此时公司只需支付小张实际工作时间的工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比如,小李入职公司两个月,公司多次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小李均拒绝,此时公司书面通知小李终止劳动关系,就需要按照小李的工作时长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一定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如书面通知的送达凭证等,以证明是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避免后续产生劳动纠纷时处于不利地位。同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节点和程序来处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本文来源:https://www.falv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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