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是要在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情况下,协商一致后,签订离婚协议书;所分割的财产范围是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不能...
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在涉外中,管辖法院的确定至关重要。根据通常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如果被告在国内有住所,那么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
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当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时,原告可以向自己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比如,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同样有权管辖。
对于在国外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均为华侨,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具体情况来准确判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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