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不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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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构成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不包括单独实施侵权行为、无主观上的共同过错、行为之间无关联等。

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存在加害行为,即行为人实施了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但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不属于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

其次,具有共同过错。这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共同故意指行为人之间明知且希望或者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共同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损害结果的发生,但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如果行为人之间没有主观上的共同过错,那么就不构成共同侵权。

再者,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即共同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是不可分割的同一整体。

最后,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然而,如果行为之间毫无关联,各自独立,不能导致同一损害结果,那么也不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

例如,甲和乙分别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对丙实施了轻微的伤害行为,这两个伤害行为单独来看都不足以造成丙重伤的结果,但巧合地叠加在一起导致了丙重伤。这种情况下,由于甲和乙的行为之间没有共同过错和关联,不能认定为共同侵权。

总之,明确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以及不包括的内容,对于准确判断侵权责任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falv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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