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待遇有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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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待遇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当用人单位未履行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时,不能让劳动者承担不利后果。一旦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不能以未参加工伤保险为由拒绝支付相关待遇。

例如,在一些小型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中,可能存在为了节省成本而不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如果其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了工伤事故,像因工受伤需要治疗,那么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由于单位未参保,就需要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这部分费用。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如果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还会涉及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一系列待遇,这些也都由未参保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

所以,用人单位有义务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的要承担相应的工伤待遇支付责任,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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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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