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设备合同诈骗认定

普法百科7分钟前1

一、买卖设备合同诈骗认定

买卖设备合同诈骗的认定,需从多方面综合考量。

一是行为主体方面,实施诈骗行为的主体需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是主观故意方面,诈骗者必须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比如,明知自身无设备供应能力,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他人签订买卖设备合同,意图骗取对方货款。

三是客观行为表现,常见的有虚构设备的来源、性能、数量等关键信息,诱使受害者签订购买合同;或者提供虚假的质量证明、生产许可证等文件,使受害者产生错误认识并交付货款;还可能存在收受货款后根本不履行交付设备的义务,或者交付的设备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等情况。

四是损害后果方面,一般要求诈骗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如果诈骗数额达到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通常就会被认定构成。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件还需结合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准确认定。

二、怎么属于诈骗

买卖合同构成诈骗,通常需满足以下情形:

其一,虚构事实。出卖人谎称自己拥有特定的货物或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诱导其支付价款,但实际上无法按照约定提供货物。例如,谎称有大量库存商品可按时交付,实际并无存货。

其二,隐瞒真相。如明知所售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却在合同中隐瞒该事实,使买受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购买合同。买受人基于错误认识支付价款,却无法获得符合预期的商品。

其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签订买卖合同并非为了正常的交易,而是以骗取对方财物为目的。在取得对方支付的货款后,携款潜逃或用于其他非法用途,而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

当这些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符合的构成要件时,相关人员的行为就会被认定为在买卖合同中的诈骗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买卖属于合同诈骗么

期房买卖并不一定属于合同诈骗,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一方面,如果开发商或卖方在期房买卖过程中,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购房者财物的行为,则可能构成合同诈骗。例如,开发商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开发建设资质,却谎称有相关资质并出售期房;或者将已经抵押或者出售给他人的期房再次出售等,这些行为使得购房者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购房款,而卖方最终无法履行交房义务且意图非法占有购房款,就符合合同诈骗的特征。

另一方面,如果开发商或卖方具备合法的开发建设及销售资格,在销售期房时也如实告知了相关情况,只是后期因为一些客观原因,如资金链断裂、施工困难等导致未能按时交房,这种情况一般属于民事违约行为,应通过承担违约责任等民事方式来解决,而不属于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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