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检验和鉴定有怎样的规定
一、对交通事故检验和鉴定有怎样的规定
交通事故检验和鉴定规定如下:
1.检验、鉴定主体:需由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进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委托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2.启动情形: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鉴定。比如确定车辆技术状况、伤者伤残程度等。
3.鉴定期限:一般情况下,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通常鉴定时限为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4.结果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5.重新鉴定: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
二、对交通事故有异议如何处理
对交通事故有异议,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若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在收到书后,可在规定复核期限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申请时要明确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
若对赔偿有异议,可采取以下途径解决。一是自行协商,事故双方当事人可就赔偿问题进行沟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赔偿协议。二是申请调解,可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向委员会等有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三是提起,若协商、调解不成,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时要准备好、事故责任认定书、相关费用票据等证据材料。
在处理交通事故异议过程中,当事人应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视频、证言等,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对有异议应当怎么办
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异议,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申请重新鉴定:在收到鉴定结果三日内,向原鉴定机构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阐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原鉴定机构若认为需要重新鉴定,会另行安排鉴定人员进行。
2.向法院提起诉讼:若原鉴定机构不同意重新鉴定,可在诉讼阶段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需证明原鉴定存在鉴定机构或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重新鉴定。
3.寻求专家辅助人: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作为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专家辅助人能够凭借专业知识,指出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在处理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异议时,要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按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异议,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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