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处轻伤二级怎么定级?会从重处罚吗?
咱们老百姓平时过日子,难免磕磕碰碰,但要是动了手,造成了伤害,那性质就可能变了,受伤程度不是一两下就能说清的,万一鉴定出来是“两处轻伤二级”,这到底算什么级别呢?是不是就等于“轻伤一级”甚至“重伤”了...
原创文章内容:
生活中,难免会有摩擦,有时候情绪一上来,可能就动了手,如果造成了对方身体上的伤害,经过鉴定达到了“轻伤”级别,那这就不是简单的民事纠纷了,而是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咱们常说的“故意伤害罪(轻伤)”就是这类情况。
这时候,一个很实际的问题就来了:如果打人的一方,也就是嫌疑人,嘴巴特别硬,不管怎么说,就是不承认自己打了人,或者不承认造成了轻伤的后果,那这种情况下,法院最后会怎么判刑呢?是不是不认罪就拿他没办法,或者一定会判得更重呢?
咱们今天就好好聊聊这个事儿。
大家一定要明白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疑罪从无”和“证据为王”,法院判刑,绝对不是看嫌疑人认不认罪,而是看公诉机关(也就是检察院)有没有拿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他确实实施了伤害行为,并且这个行为造成了被害人轻伤的后果。
也就是说,即便嫌疑人“打死不认罪”,只要检察院能提供足够的证据,
如果这些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排除了其他合理怀疑,那么即使嫌疑人自己不承认,法院也可以依法认定他构成犯罪,并作出判决,反过来讲,如果证据不足,哪怕嫌疑人承认了,法院也不能轻易定罪。
不认罪会不会导致法院“从重处罚”呢?
这个得分情况看:
“不认罪”本身并不能直接导致“从重判刑”,但如果证据确实充分,不认罪会让你失去一个可能从轻处罚的“机会”,如果侦查机关、检察机关通过其他证据已经把案件事实查得清清楚楚,嫌疑人的“不认罪”其实意义不大,反而可能因为态度问题,让法官觉得这个人“无悔罪之心”,从而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判处一个相对不那么轻的刑罚。
律师在这里也要提醒一句:如果确实没有实施犯罪行为,那么坚持自己的清白,不认罪是理所当然的,但如果确实实施了行为,那么积极认罪、悔罪,争取被害人的谅解,赔偿损失,这些都是法定的或者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于最终的判决结果往往更为有利。
以案说法
咱们来举个例子,就叫“张三故意伤害案”吧。
张三和李四因为一点小事在菜市场吵了起来,越吵越凶,张三一时冲动,一拳打在了李四的鼻子上,李四当即流了血,后来去医院检查,经法医鉴定,李四的鼻骨骨折,构成了“轻伤二级”。
案子到了检察院,检察官提审张三的时候,张三觉得自己只是“轻轻推了一下”,或者干脆说“不是我打的,是他自己摔倒的”,总之就是拒不承认自己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也不承认李四的伤是自己造成的。
检察院这边掌握了什么证据呢?
在法庭上,尽管张三还是一口咬定自己没打人,但法官在综合审查了以上所有证据之后,认为这些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排除合理怀疑,认定张三的故意伤害行为成立,并且造成了李四轻伤的后果。
法院判决张三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考虑到张三到案后及庭审中均拒不认罪,无悔罪表现,无法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案件的起因、后果等因素,法院判处张三有期徒刑八个月。
假设一下,如果张三在案发后能够主动认罪,向李四道歉并积极赔偿损失,取得李四的谅解,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很可能会被判处缓刑,甚至可能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处几个月的拘役,社区矫正就行了,不用真的去监狱服刑。
这个例子就说明了,“不认罪”在铁证面前是苍白无力的,而且可能导致失去从轻处罚的机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总结
面对轻伤案件,嫌疑人“不认罪”并不会让案件凭空消失,法院判刑的依据是“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法律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犯罪,也是为了保障无辜的人不受追究,同时促使有罪的人认罪悔罪,修复社会关系,希望今天的解读能帮大家更清晰地认识这个问题。
原创文章内容: 生活中,难免会有摩擦,有时候情绪一上来,可能就动了手,如果造成了对方身体上的伤害,经过鉴定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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