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什么时候立法的

普法百科30分钟前1
法律解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在2011年立法的。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在此次修正案中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和重要意义。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或个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恶意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导致劳动者生活陷入困境。大量的欠薪问题也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破坏和谐的劳动关系和社会秩序。

根据法律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该罪的设立,为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提供了有力的刑事法律依据,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重要作用。此后,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操作细则,进一步明确了该罪的具体认定标准和量刑情节,使得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更加准确、有效地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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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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