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同单位法定年假该怎么计算
法律解析: 在不同单位的法定年假计算,一般是累计工作时间来确定年假天数,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再依据累计工作时间对应...
法定年假未休进行结算时,应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实际上额外支付的是200%。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这里的300%年休假工资报酬有其特定的计算方式。正常情况下,职工在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其日常工资。所以,在计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时,其中的100%其实就是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而用人单位需要额外再支付200%的工资作为补偿。
日工资收入的计算方法为: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这里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例如,职工小李月工资为5000元,其日工资约为5000÷21.75≈229.89元。如果小李有5天年休假未休,单位应支付给他的年休假工资报酬为229.89×5×300% = 3448.35元,但其中包含小李正常工作期间这5天的工资(229.89×5 = 1149.45元),所以单位实际额外支付给小李的补偿为229.89×5×200% = 2298.9元。
通过这种制度设计,旨在保障职工能够享受法定的年休假权益,同时对于因工作原因无法休假的职工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法律解析: 法定年假未休进行结算时,应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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