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70万后男子“净身出户”,这钱还能要回吗?

法院案例16秒前1

债务人欠钱不还

还恶意转移财产

怎么办?

案情回顾

2017年,夫妻二人张三、李四共同向原告借款50万元。次年,张三又单独向原告借款20万元。但过去数年,二人仅还款10万元,余款60万元及利息迟迟未还清。

原告多次催款无果,无奈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张三偿还60余万元本息,李四对其中4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在原告起诉前,被告二人已办理离婚登记,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数套房屋及一辆汽车全部归女方李四所有。李四虽然依判决偿还了40万元本息,但张三声称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眼看二被告想靠“净身出户”脱责,原告选择再次起诉,申请撤销张三、李四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要求李四返还20余万元本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三向原告借款的时间发生在二被告签署《离婚协议书》之前,在未清偿欠款以及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形下,其通过《离婚协议书》的形式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中自己应得份额,损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告作为债权人要求撤销二被告《离婚协议书》中部分财产分割约定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并要求被告李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张三20余万元本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官说法

什么是债权人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通过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移财产、放弃债权等方式逃避清偿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该财产处分行为,使财产权利恢复到转移前的状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什么情况下可行使撤销权?

(1)存在有效债权为前提;

(2)债务人实施了不当处分行为:如放弃债权、无偿赠与、显著低价转让财产等;

(3)该行为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

(4)主观上存在“损害债权人”故意;

(5)必须通过诉讼途径行使。

特别提醒:撤销权行使有严格期限

债权人应自知悉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起诉。若债务人的不当行为发生满5年,无论债权人是否知情,撤销权均告消灭。

自作聪明

逃避债务的行为

无异于掩耳盗铃

守法诚信才是正道

来源:丰城市法院、江西法院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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