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伤十级伤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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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浙江工伤十级伤残标准

浙江工伤十级伤残标准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是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比如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这在实际中较为常见。

二是在劳动能力鉴定中,十级伤残的具体情形还包括,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等多种情况。

从赔偿标准来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可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规定,通常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工伤保险伤残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伤残赔偿标准根据伤残等级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级至四级伤残:保留,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同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本人工资的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五级、六级伤残: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为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为16个月。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60%。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伤残: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为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工伤认定的主体及性质

工伤认定的主体及性质如下:

主体:

一是用人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是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性质:

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相关,对职工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范畴进行认定。这一认定结果对于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是后续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一系列权益的前提和基础。它具有权威性和法定性,相关各方必须遵循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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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法策https://www.falv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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