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无效的情况有什么

一、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无效的情况有什么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协议主体不适格。签订协议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如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签订的赔偿协议,因其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意思表示不真实。若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协议,受欺诈、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协议。例如,肇事者威胁受害者,迫使其签订不合理的赔偿协议,此协议可认定无效。

第三,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赔偿协议中若存在逃避法律责任、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款,协议无效。比如,协议约定不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以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第四,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为谋取私利,相互勾结签订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赔偿协议,如肇事方与保险工作人员串通,虚构赔偿项目骗取保险金,这类协议无效。

二、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及评定标准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一般是在治疗终结后。治疗终结指的是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通常建议在事故受伤后三到六个月进行鉴定,但有些损伤可能需要更长时间,如涉及神经系统损伤,可能需在受伤后六个月甚至一年后鉴定。

评定标准目前使用的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该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十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评定时主要考虑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例如,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导致的智能减退、精神障碍;头面部损伤导致的容貌毁损、视力听力障碍;颈部及胸部损伤导致的呼吸功能障碍、心脏功能损害;腹部损伤导致的消化吸收功能障碍等,都有相应的分级标准。鉴定机构会依据专业知识和该标准,结合伤者实际情况做出客观评定。

三、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是否可以获得两种赔偿

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通常可以获得交通事故与工伤两种赔偿,但需符合相应条件,且部分赔偿项目不能重复主张。

依据相关法律,交通事故赔偿属于民事赔偿,则基于工伤保险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遵循“部分兼得、部分补充”原则。

一方面,对于一些不重复的赔偿项目,伤者可同时主张。比如交通事故中的伤残与工伤赔偿里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两项分别从不同角度对伤者进行补偿,伤者可同时获取。

另一方面,对于重复性质的赔偿项目,如医疗费、等,一般不能重复获得赔偿。因为这些费用的目的是弥补实际损失,若重复赔偿会使伤者获得额外利益。当交通事故赔偿已赔付该部分费用,工伤赔偿通常不会再次支付。

伤者需在规定时间内,分别按照交通事故和的程序,准备相应材料申请赔偿。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建议伤者及时收集证据,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最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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