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伤残鉴定标准

普法百科1个月前 (11-28)5
法律解析:

司法鉴定中心伤残鉴定标准依据不同情形主要分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前者适用于除职工工伤以外的所有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后者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在实际的司法鉴定工作中,准确适用鉴定标准至关重要。《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在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它统一了此前各类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不统一的状况。该标准涵盖了人体各个部位的损伤,从头部、面部到四肢、躯干等。例如在面部损伤方面,依据瘢痕的长度、面积以及对容貌的影响程度进行不同等级的划分。如果面部块状瘢痕(含色素改变)形成,单块面积达3.0cm²,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5.0cm²,可能会被评定为一定级别的伤残。在肢体损伤中,对于骨折的愈合情况、关节功能的丧失程度等都有详细的规定。比如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就可能符合相应的伤残级别。

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则主要针对的是与工作相关的伤害和职业病。它根据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等级鉴定,共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以手部损伤为例,一手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情况都有对应的伤残等级。对于职业病,如尘肺病等,根据肺功能损害程度、呼吸困难程度等指标来评定伤残等级。

司法鉴定中心在进行时,鉴定人员会严格按照这些标准,通过全面检查伤者的身体状况、查阅相关病历资料等方式,综合判断并出具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这些鉴定结论在民事、工伤赔偿等法律事务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是确定赔偿金额和责任的关键依据。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1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4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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