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药费谁来承担?单位不给钱自己垫付了怎么办?
好嘞,各位朋友,今天咱们来聊个挺实际也挺重要的话题——工伤,谁都不想出事,但万一在工作中不小心受了伤,那医药费的事儿就得弄明白,不然自己掏了冤枉钱不说,还可能影响后续的治疗和生活,今天咱们就重点说说:...
工伤保险不予报销的医药费,一般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若用人单位能够证明系劳动者自身过错导致相关费用无法报销的,可能会由劳动者自行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在工伤事故中,工伤保险的设立旨在为受伤职工提供保障和补偿。当出现工伤保险不给报销的医药费时,责任的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
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部分医药费无法报销,那么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因为用人单位有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未履行该义务造成职工权益受损,应当负责。
如果是因为治疗过程中使用了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通常需要先判断这种超出是否合理。如果是出于合理且必要的治疗需求,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这部分费用。但如果是不合理的过度医疗等导致的费用,可能需要由职工自行承担或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分担。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工伤职工在治疗过程中存在故意扩大损失、违规治疗等自身过错行为,导致相关医药费无法报销,那么可能会要求职工自行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在实际情况中,为了明确责任,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工伤的具体情况、治疗的合理性、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等。如果在责任承担上存在争议,职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对于工伤保险不予报销的医药费,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确定责任承担方,而需要依据具体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判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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