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条件会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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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条件包括: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

要构成此罪,主体方面,一般为对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这包括学校的校长、分管安全的副校长、后勤管理人员等。

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这里的过失主要是指对危险状态的预见和避免义务的违反。

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和应当知道。“不采取措施”指没有采取能够消除危险的有效行动;“不及时报告”则是指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将危险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汇报。

最后,在结果方面,必须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伤亡事故与行为人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例如,某学校的一栋教学楼年久失修,出现明显的墙体裂缝和倾斜,学校管理人员明知这种情况却既不安排修缮,也不向上级报告,最终导致教学楼坍塌,造成多名师生伤亡,这种情况下,相关管理人员就可能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总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多个方面的构成条件,以准确判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来源:https://www.falv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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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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