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怎样写才有效

普法百科10小时前1
法律解析:

一份有效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包含法定必备内容,表述清晰准确,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下从几个方面说明如何撰写才有效:

必备内容完整

劳动合同期限是明确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的时间段,比如“劳动合同期限自[起始日期]至[结束日期]”。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要精确到具体年月日,这关系到劳动者后续权益的计算,如失业金领取的起始时间等。工作岗位需清晰表述,例如“该员工担任[具体岗位名称]”,明确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性质。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也很关键,它涉及到经济补偿等问题,应准确写明,如“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X]年[X]个月”。

表述准确无歧义

证明中的用词要严谨准确,不能含糊不清。对于解除或终止的原因,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可写明“经双方协商一致,于[具体日期]解除劳动合同”;若是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要明确指出违反的具体规章制度条款,如“因劳动者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名称]》第[X]条之规定,于[具体日期]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法律法规

证明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不能随意添加不合理的限制条款或对劳动者进行不实的负面评价。如果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定的解除情形和程序。

加盖公章

证明需加盖用人单位的公章,以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公章是用人单位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标识,没有公章的证明可能不被认可。

一份有效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需要全面、准确、合法地呈现相关信息,以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本文来源:https://www.falv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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