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结果不认可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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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若对工伤鉴定结果不认可,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对于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鉴定结果是确定工伤职工权益的重要依据,但有时当事人可能对结果存在异议。以下是具体的解决途径及相关要点。

申请再次鉴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再次鉴定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如初次鉴定结论书、再次鉴定申请书等,并且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再次鉴定的专家组会重新对工伤职工的伤情进行评估和鉴定,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申请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这是因为工伤职工的伤情可能会随着时间推移而发生变化,复查鉴定能够及时反映这种变化,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复查鉴定同样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申请,相关部门会组织专家进行重新鉴定。

在整个过程中,当事人要注意收集和保留与工伤相关的各种证据,如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这些证据对于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有着重要的影响。要严格遵守鉴定申请的时间要求,避免因逾期而丧失申请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的权利。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本文来源:https://www.falv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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