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起算
法律解析: 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在分期履...
劳动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仲裁时效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劳动争议处理的秩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判断时效起算点的关键标准。
“知道”是指当事人主观上已经明确知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例如,用人单位明确告知劳动者将其辞退,且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此时劳动者就明确知道自己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被侵害,仲裁时效开始计算。
“应当知道”则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即使当事人实际上可能并未意识到权利被侵害,但根据一般的常识、经验和合理的注意义务,其应当能够发现权利被侵害的事实。比如,用人单位每月都按时发放工资,但某一个月突然少发了一部分,按照正常的工资发放规律和劳动者对自身劳动报酬的关注,劳动者应当能够发现工资数额的变化,从而应当知道自己获得足额工资的权利被侵害,仲裁时效也从此时开始计算。
不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是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一种特殊规定,考虑到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可能因各种原因不敢轻易主张权利。
正确确定劳动仲裁时效的起算点非常重要。如果超过仲裁时效申请仲裁,可能会面临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虽受理但在对方提出时效抗辩后,劳动者的请求得不到支持的风险。所以,劳动者应当密切关注自身权益状况,在时效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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