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卖如何认定诈骗
一、一房多卖如何认定诈骗 一房多卖认定诈骗需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判断。 主观上,要考量卖房者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卖房者明知房屋已出售,仍与他人签订并收取房款,且无履行合同交付房屋的意愿,而是将房...
一房多卖确定房屋归属顺序通常遵循已办理产权登记的优先、已合法占有房屋的次之、合同成立在先的最后这一原则。
在房地产交易中,一房多卖是一种严重损害购房者权益的行为。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对于房屋归属顺序的确定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已办理产权登记的优先: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多个买受人中,有一方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那么从法律上来说,该买受人就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因为产权登记是物权变动的重要公示方式,具有公信力。例如,开发商将同一套房屋先后卖给了甲、乙、丙三人,只有甲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那么甲就依法拥有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其他未办理登记的买受人不能对抗甲的产权。
已合法占有房屋的次之:若都未办理产权登记,那么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的权益会得到优先保护。合法占有是指买受人依据有效的合同等合法途径实际控制了房屋。比如,买受人已经拿到了房屋钥匙,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实际入住等。合法占有体现了买受人对房屋的实际控制和使用,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交易的进展程度。
合同成立在先的最后:如果既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也没有买受人合法占有房屋,那么就按照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先后顺序来确定房屋归属。合同成立时间较早的买受人,其合同权利相对更优先。不过,这里的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例如,合同签订时间上,甲早于乙,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甲有优先获得房屋的权利。但对于未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相应的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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