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有哪些方面

普法百科20小时前1
法律解析:

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性质、作用、效力、支付方式、适用范围等方面。

1. 性质不同: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其目的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是一种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交付定金意味着当事人以该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保证。而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是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支付的部分合同价款,不具有担保性质,它只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 作用不同:定金具有担保作用,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种惩罚性规定促使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预付款的作用则是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资金上的帮助,使合同能够顺利履行,但不具有惩罚违约方的功能。

3. 效力不同:定金在合同履行时,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在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而预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预付款成为价款的一部分;若合同没有履行,预付款应如数返还给支付方,不存在双倍返还的情况。

4. 支付方式不同: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预付款的数额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法律一般没有限制。

5. 适用范围不同:定金适用于各类合同,尤其是在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中较为常见。而预付款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一般适用于有长期合作关系或者需要为对方提供资金支持以促成合同履行的情况,如建筑工程合同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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