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未休完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补偿

法律解析:

年假未休完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另行支付200%。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当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若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具体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例如,小李在某单位工作了200天,他全年应享受5天年休假,单位已安排他休了2天。那么他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为(200÷365)×5 - 2 ≈ 0.74天,不足1整天,这部分不支付报酬。若折算后有整数天未休年假,则要进行补偿。

对于补偿标准,用人单位需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这里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已经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若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金;对拒不执行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本文来源:https://www.falv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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