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赔偿规定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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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若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仍逾期不支付的,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此外,劳动者还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在劳动法律体系中,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有明确的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等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一规定旨在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当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时,劳动者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按照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有明确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时,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本文来源:https://www.falv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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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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