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九级伤残标准怎么评定
一、交通事故九级伤残标准怎么评定 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评定需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从多个方面考量: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十级伤残评定需依据相关标准,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不同类型的人身损害,评定标准不同。主要包括《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用于一般人身损害,《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用于工伤,会从器官损伤、功能障碍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在我国,十级伤残的评定依据不同的情形有着不同的标准。
首先是一般人身损害的十级伤残评定,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该标准主要从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比如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方面,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面部瘢痕形成,面积达6.0cm²以上,或者面部线条状瘢痕达10.0cm以上等情况可评定为十级伤残。在头面部损伤中,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等也符合十级伤残标准。
其次是工伤的十级伤残评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该标准根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例如,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²;全身瘢痕面积<5%,但≥1%等都属于十级伤残的范畴。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等也可评定为十级工伤伤残。
伤残评定是一个专业且严谨的过程,需要由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专业的鉴定人员,依据相关标准,结合被鉴定人的具体情况进行科学、公正的评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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