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哪些财产是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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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军人离婚时,涉及的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般财产,以及军人部分具有特殊性质的财产,如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年限对应的部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军人家庭而言,这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比如军人在婚姻期间的工资收入,无论其是在部队正常服役获得的工资,还是通过兼职等劳务活动取得的报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这是因为这些费用是对军人因身体受到伤害而给予的补偿,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主要用于保障军人受伤后的生活和医疗需求,所以法律明确规定为军人个人财产。

对于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的计算方式为将发放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例如,军人甲入伍时20岁,复员时获得复员费60万元,其与配偶10年。那么具体年限为70 - 20 = 50年,年平均值为60万÷50 = 1.2万元,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就是1.2万×10 = 12万元。

如果军人在婚姻期间通过继承或受赠取得财产,若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则属于军人个人财产;反之,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军人时财产分割需准确界定共同财产范围,依据法律规定合理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文来源:https://www.falv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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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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