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普法百科1秒前1

一、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处理离婚事宜之时,依照我国相关之规定,以下类别的财产通常并不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1.一方的:这主要是指婚姻缔结前已经取得并归属其个人名下的各类财产,诸如存款、房产等。

这些财富在夫妻双方步入婚姻殿堂之际便已然确立了个人所有权,故而不会被视作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2.一方因身体遭受伤害所获取的医疗费以及残疾人士生活补助费等相关费用:此类费用往往专用于个人的医疗救治及康复过程,且与特定的人身关系紧密相连,因此也被视为个人财产。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归属于夫或妻单方面的财产:若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某项财产仅归属于其中一方,则该部分财产将不被纳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范畴。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例如个人衣物、化妆品等,这类物品通常被视为个人私有财产。

5.其他依法应归属于一方的财产:这包括但不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情况。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关于拆迁房产是否属于夫妇婚姻期间的共有财产,这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被拆除房产本身的特性是决定性的因素之一。

如果被拆迁的房产是婚前由夫或妻中的一方所有的,那么所得到的地产是否被视为夫妇二人的共有财产,需要看房屋的所有权登记状况。

若安置区的房地产登记在夫妇二人名下,那么就应该被认定为夫妇二人的共有财产。

反之,如果被拆迁的房产是夫或妻中一方父母的财产,并且夫妇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该房产进行了扩建或者增添附属设施等行为,那么夫妇二人均享有一定比例的所有权,因此,安置区的房地产同样应当被认定为夫妇二人的共有财产。

其次,房屋所有权登记状况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如果安置区的房地产登记在夫妇二人名下,不论被拆迁的房产原本属于谁,安置区的房地产都应当被认定为夫妇二人的共有财产。

再者,资金投入情况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如果被拆迁的房产和安置区的房地产之间的差额是用夫妇二人的共有财产支付的,那么安置区的房地产也应当被认定为夫妇二人的共有财产。

最后,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被拆迁的房产是夫或妻中一方父母的私人住宅,婚后该房产因拆迁而获得安置区的房地产,虽然该房地产的所有权登记在夫妇一方的名下,但是被拆迁的房产与安置区的房地产之间的差额是用夫妇二人的共有财产支付的,那么这种情况下,拆迁后所得的安置区的房地产仍然应当被认定为夫妇二人的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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