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天数是按照社保局还是按照公司规定休

普法百科21秒前1
法律解析:

产假天数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并非单纯依据社保局或公司规定。若公司规定的产假天数低于法定标准,则以法定标准为准;若公司规定优于法定标准,可按公司规定执行。

国家层面对于产假有基本的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这些是基本的保障,任何公司都不能违反。

同时,地方也会根据自身情况对产假天数进行调整和补充。不同地区的产假天数差异较大,一些地方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额外增加了生育奖励假。例如,某些省份规定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奖励假60天。所以,具体的产假天数要以当地的法律法规为准。

社保局在产假方面主要负责生育津贴的发放等相关工作,并不直接规定产假天数。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公司虽然可以制定自己的休假制度,但前提是不能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如果公司规定的产假天数少于法定天数,女职工有权要求按照法定标准休产假。若公司规定的产假天数多于法定天数,这属于公司给予员工的额外福利,女职工可以按照公司规定享受更长时间的产假。总之,产假天数的确定要以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为基础,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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