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代表大会几年召开一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同样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对于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党章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承担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修改党的章程、选举中央委员会、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等重要职责。通过这些职责的履行,为党和国家在未来一段时间的发展指明方向、制定战略。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同样,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等。这些职权的行使有助于地方党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推动地方各项事业的发展。
法律依据:《中国**章程》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医院、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