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期利息怎么算?钱放银行真白放了吗?
工资一到账,随手就扔进银行卡里,想着反正随时能用,图个方便,可等到月底一看余额,咦?怎么好像少了点啥?其实不是你记错了,也不是银行偷偷扣钱——那一点点“消失”的钱,可能就是被你忽略的活期利息悄悄“吃掉...
你有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朋友突然找你借钱,说得情真意切,信誓旦旦说一个月就还;结果钱一到账,人就“人间蒸发”,电话不接、微信拉黑,最后连朋友圈都清空了,更离谱的是,你后来才知道,这人根本不是第一次这样干,而是“专业老赖”,专挑熟人下手,借完就跑。
但最近几年,社会上又冒出一种更诡异的现象:有人不是怕老赖,反而是主动去找老赖借钱,借了还不打算还,甚至把这当成一种“理财手段”,听起来是不是很荒唐?可现实比你想的还要魔幻。

我有个客户,姓李,是个小企业主,他看中一套法拍房,价格便宜,但需要一次性付款,手头不够,他就想找人周转一下,这时候,一个“热心”的中间人介绍他认识了一位“资金方”——张哥,张哥出手爽快,二话不说转了80万,只签了个简单的借条,利息低得离谱,还说“都是兄弟,不急着还”。
李先生当时感动得不行,觉得遇到了贵人,可房子刚过户,张哥立马翻脸,不仅要求高额“违约金”,还联合一群社会人员上门堵门、贴大字报,说他“恶意拖欠”,威胁要曝光他个人信息,甚至报警告他诈骗。
李先生懵了:明明是借了钱,怎么变成我犯罪了?
后来我们介入调查才发现,这位“张哥”根本不是什么投资人,而是一个专门盯着信用良好、有资产但急需用钱的人设局的“职业债主”,他们专找那些有房产、有生意、讲信誉的人下手,先放款,再制造违约陷阱,最后用暴力或软暴力手段逼债,甚至通过虚假诉讼把别人的资产合法吞掉。
这种操作,表面上是“借钱”,实则是以借贷为名,行侵占之实,他们不怕你不还,就怕你还得太快——因为他们的目的从来不是利息,而是你的房子、车子、公司股权。
2022年江苏南通就判过一个典型案例,王某经营一家餐饮店,因疫情资金紧张,通过某“民间资金融通平台”借了50万,对方只让他签了一份空白合同,口头承诺月息1.5%,半年内可分期还清,结果三个月后,对方突然拿出一份“借款协议”,金额变成了80万,还多了“逾期每日罚息3%”的条款,并已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催收公司。
催收人员天天蹲店门口,用喇叭广播“老板欠钱不还”,顾客纷纷退订宴席,店铺被迫关门,王某报警,警方调查发现,所谓“平台”实为一个专门针对小微企业主的“套路贷”团伙,他们利用信息不对称和借款人急用钱的心理,通过阴阳合同、虚增债务、暴力催收等方式非法牟利。
该团伙7人被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主犯获刑12年,法院明确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恶意制造违约,属于典型的“套路贷”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但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借款的,或存在虚构债权、恶意串通等情形,应认定合同无效。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若涉及暴力催收、非法拘禁、侮辱诽谤等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等。
朋友们,别再天真地以为“借钱=信任”,在这个信用与风险并存的时代,每一次借贷都可能是一场法律博弈,尤其是当你看到“利息低、放款快、手续简单”的诱惑时,更要提高警惕——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往往是陷阱。
如果你是借款人,请记住三点:
如果你是出借人,也别想着靠“钻法律空子”发财,现在司法对“职业放贷人”监管越来越严,未经许可从事放贷业务,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若手段恶劣,分分钟从“债权人”变成“阶下囚”。
说到底,借贷的本质是信任+规则,失去诚信,老赖遍地;滥用规则,人人自危,我们捍卫的不只是自己的钱包,更是这个社会最基本的公平与底线。
下次有人主动找你借钱,别急着感动,先问自己一句:
这笔钱,他是真需要,还是早就设计好了怎么让我还不起?
——一位不愿看到更多人掉坑的执业律师
有人专门找老赖借钱不还?小心反向套路正在盯上你的钱包!,本文为合飞律师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你有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朋友突然找你借钱,说得情真意切,信誓旦旦说一个月就还;结果钱一到账,人就“人间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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