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号怎么查?一招教你快速定位个人重要信息,别再跑冤枉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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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关将近,朋友圈里最热闹的话题不是抢车票,就是吐槽公司排班——“除夕算不算法定假?”“初一上班给三倍工资吗?”“我们公司说调休,最后一天补班算不算?”这些问题,年年问,年年吵,年年有人吃亏。
别急,今天咱们就掰开了、揉碎了,把“过年怎么放假”这件事从法律角度讲清楚,不是HR说了算,也不是老板一句话就能改,法定节假日,有法可依,一个都不能少。

先说重点:国家规定的春节法定节假日到底是哪几天?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春节法定节假日为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共3天,这三天是铁打的法定假日,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安排休假;如果安排员工上班,必须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加班费,且不能用调休替代。
那除夕呢?很多人以为除夕是法定假,其实除夕属于“调休形成”的休息日,不是法定节假日,比如2024年春节,国务院办公厅通知放假8天(含调休),其中1月21日(除夕)是通过调休周日形成的休息日,属于“休息日加班”范畴,如果这一天上班,单位应优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需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
关键区别来了:
很多公司打着“人性化调休”的旗号,把初七甚至初八也安排上班,还美其名曰“错峰复工”,但只要没依法给补偿,就是赤裸裸的侵权。
以案说法:小李的春节“加班账”
小李在一家电商公司做客服,春节订单暴增,公司要求全员初一至初五在岗,每天工作10小时,只口头承诺“年后补休”,小李忍着思乡之情坚持上班,结果节后申请调休时,主管一句“业务忙,缓一缓”就给打发了。
小李越想越气,咨询律师后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庭查明:公司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小李连续工作3天(初一至初三),未支付任何加班费,也未安排补休,最终裁决公司向小李支付三倍工资差额共计4500元,并承担仲裁费用。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老板的情怀不能代替法律义务,员工的牺牲不该被当成理所当然,你愿意坚守岗位,是敬业;但企业依法补偿,是底线。
法条链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
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必须支付300%的工资,不得以补休代替。
律师总结:
过年放假,不是“施舍”,而是权利。
企业可以因经营需要安排值班,但必须区分“值班”和“加班”——真干活、有生产任务、受单位管理的,就是加班,就得依法给钱。
作为员工,你要记住三句话:
如果你的公司正在“画大饼”“讲感情”“谈奉献”,却闭口不提加班费,别犹豫,保留考勤记录、排班表、工作沟通截图,该申请仲裁就申请。
过年的灯火万家,不该映照出劳动者无声的委屈。
守住假期,就是守住尊严。
这个年,既要过得团圆,也要过得明白。
年关将近,朋友圈里最热闹的话题不是抢车票,就是吐槽公司排班——“除夕算不算法定假?”“初一上班给三倍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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