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解析: 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通常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环境污染侵权,普遍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只要存在环境污染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并且污染行为与损...
环境污染侵权被告免责的情况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这几种。
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被告想要免责并非易事,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其中,不可抗力是常见的免责情形之一。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特大自然灾害如超强台风、罕见的地震等,这些极端且无法通过合理措施预防和抵御的情况,如果能证明环境污染的损害后果完全是由不可抗力导致的,被告有可能免责。但需要注意的是,被告应当对不可抗力的发生以及其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充分的举证。
受害人故意也是被告免责的一种情况。这意味着受害人明知存在环境污染的危险,却故意使自己暴露于该危险环境中,从而导致损害的发生。比如,明知某区域存在严重的化学污染,却故意闯入并长时间停留,最终导致身体受到损害。但对于受害人故意的认定,需要有确凿的证据来支持。
第三人过错也是被告可能主张免责的情形。假如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所引起,且被告能够证明自己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仍无法避免损害的发生,那么被告可能会被免除责任。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往往需要明确指出第三人的过错行为以及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需要强调的是,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的免责情形,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和要求。被告主张免责时,必须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相关情形的存在,否则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和认可。同时,环境保护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任何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都应当受到严格的规范和约束。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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