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被告免责的情况有哪些
法律解析: 环境污染侵权被告免责的情况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这几种。 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被告想要免责并非易事,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其中,不可抗力是常见的免责情形之一。不可抗...
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通常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环境污染侵权,普遍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只要存在环境污染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并且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污染者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是基于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特殊性。环境污染往往具有复杂性、潜伏性、累积性和广泛性等特点。首先,环境污染的形成和危害可能涉及多个环节和多种因素,难以明确界定污染者的过错程度。其次,污染造成的损害后果可能在较长时间后才显现出来,且可能影响范围广泛,对众多不特定的主体造成损害。如果要求受害者证明污染者存在过错,这对于受害者而言是极为困难的,可能导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在实践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助于提高受害者获得的可能性,促进污染者更加谨慎地从事可能产生污染的活动,加强环境保护措施,预防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同时,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法律也规定了一些污染者的免责事由。例如,不可抗力导致的环境污染,并且污染者采取了合理的措施仍无法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存在免责事由,污染者也需要对其主张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这进一步体现了对环境污染侵权中受害者的保护倾向,强调了污染者在环境保护和损害赔偿方面的主要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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