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重伤鉴定是伤害开始还是医好了

法律解析:

轻重伤鉴定通常是在伤害发生后,治疗基本终结或伤情稳定时进行。

轻重伤鉴定的时机并非简单地以伤害开始或医好来界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在损伤所致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相对稳定,即经过一定时间的治疗,伤情不再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进行鉴定。这是因为在伤害发生后的早期,伤情可能处于不稳定状态,一些症状和损伤后果可能还未完全显现或明确。

如果过早进行鉴定,可能会导致鉴定结果不准确,无法全面、客观地反映出伤害造成的最终后果。而等待治疗基本终结或伤情稳定,能够更准确地评估伤害对身体造成的结构性破坏、功能性障碍以及对生活和工作的影响。

例如,对于一些骨折的伤情,需要等待骨折愈合,观察是否存在畸形愈合、关节活动受限等后遗症;对于颅脑损伤,需要观察一段时间,确定是否存在永久性的神经功能障碍。

然而,这个“治疗基本终结或伤情稳定”的时间节点并没有一个绝对固定的标准,会因伤情的种类、个体差异以及治疗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通常,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鉴定标准会对此给出大致的原则和指导,但具体的鉴定时机还需要由专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总之,轻重伤鉴定的时机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以确保鉴定结果科学、准确、公正的重要问题。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4.2.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4.2.3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本文来源:https://www.falv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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