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不能上班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解析: 因病不能上班,单位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遵循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
一般情况下,女职工隐瞒怀孕不能成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的合法理由。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因女职工怀孕而解除劳动合同,隐瞒怀孕本身通常不构成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有法定的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而女职工隐瞒怀孕并不属于上述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怀孕是女职工的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在招聘过程中,用人单位虽然有了解求职者基本情况的权利,但没有权利以怀孕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如果用人单位以女职工隐瞒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很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一旦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被认定为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不过,如果女职工在应聘过程中提供了与工作岗位直接相关的虚假信息,且该虚假信息影响到用人单位是否录用的决定,那么用人单位可能有理由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这与隐瞒怀孕本身并无直接关联。女职工隐瞒怀孕通常不能成为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并逃避赔偿责任的借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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