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能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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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通常指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该债务由负债一方自行承担。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的规定有助于保障夫妻双方各自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以下几种情况一般会被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一是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一方在前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且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二是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的债务。例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远房亲戚所产生的债务。三是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比如一方独自开办公司,经营所得未用于家庭生活,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就可能认定为个人债务。
当涉及个人债务的认定和处理时,如果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况,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诉求。对于夫妻一方来说,若能证明债务属于对方的个人债务,也可以避免自己承担不必要的还款责任。准确界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对于维护婚姻双方的财产权益和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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