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间从什么时候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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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劳动仲裁时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该起算时间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知道”是指当事人明确知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比如用人单位明确告知劳动者要降低工资;“应当知道”则是根据常理推断,当事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基于一般的认知能力和经验,是能够意识到权利被侵害的,例如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时间发放工资,劳动者在合理期限后就应当知道自身权益受损。

在实践中,仲裁时效可能会出现中断或中止的情况。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仲裁时效中止的情形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这是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利用时效规定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一旦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否则可能会面临仲裁请求不被支持的风险。准确把握劳动仲裁时间的起算点对于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本文来源:https://www.falv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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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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