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权的设立以什么为准则
法律解析: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准则。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房地产属于不动产,其抵押权的设立需依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抵押权设立的效力。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房地产作为重要的不...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遵循交付生效的一般原则。交付是指将动产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行为。这一规定体现了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通过交付这一外在行为,使外界能够知晓动产物权的变动情况,保障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例如,甲将自己的手机卖给乙,当甲把手机实际交到乙的手中时,交付完成,此时手机的所有权就从甲转移到了乙,乙取得该手机的物权。
法律也存在一些“另有规定”的情形。比如,以航空器、船舶、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为例,虽然它们本质上属于动产,但因其价值较大、对社会经济生活影响较大,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这些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交付时物权发生转移,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假设甲将自己的汽车卖给乙并完成交付,此时汽车所有权已转移给乙。但如果甲又将该车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那么丙就可以基于登记对抗乙,乙不能以自己先完成交付为由主张汽车的所有权。
在一些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也不适用交付生效规则。如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一般自交付时生效,但需注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在实际的交易和生活中,要准确把握这些规则,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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