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级工伤鉴定的标准

普法百科6小时前1
法律解析:

九级工伤鉴定有明确的国家标准,涉及多个方面,如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颈部及胸部损伤,腹部损伤,盆部及会阴部损伤,脊柱、四肢损伤,体表及其他损伤等都有对应的鉴定细则。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 - 2014,九级工伤鉴定标准如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方面:如脑叶部分切除术后;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一侧部分面瘫等情况。

头面部损伤方面: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鼻缺损1/5以上等。

颈部及胸部损伤方面: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肺修补术后;心脏、大血管修补术等。

腹部损伤方面:胃部分切除;小肠部分切除;结肠部分切除;肝部分切除;胆囊切除;脾部分切除等。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方面:膀胱部分切除;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子宫部分切除等。

脊柱、四肢损伤方面: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一椎体并相应附件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二椎体压缩性骨折;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严重畸形愈合;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等。

体表及其他损伤方面:全身瘢痕面积≥20%;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0cm;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3.0cm²,或者多块累计面积≥5.0cm²等。在实际鉴定中,需由专业的鉴定机构依据相关标准和实际情况进行准确判断。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本文来源:https://www.falv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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