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三年女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一、分居三年女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若分居三年女方不同意离婚,男方可通过诉讼离婚解决。诉讼离婚需遵循法定程序。 首先,男方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般是向女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分居三年不离婚可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解决。若双方能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可选择协议离婚;若无法达成一致,则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首先说协议。夫妻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签订离婚协议后,要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若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可选择诉讼离婚。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在诉讼中,分居三年可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一个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但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分居的事实以及分居是因感情不和导致的,比如分居协议、租房合同、居委会证明、证人证言等。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会先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判决准予离婚。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要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按照要求提供证据和参加庭审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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