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探视权的时间规定(民法典关于探视权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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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对探视权的行使主体、方式、时间以及中止恢复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明确了探视权的行使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法定义务。
关于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法律规定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首先鼓励父母双方就探视的具体方式,比如是定期见面、电话沟通、视频交流等,以及时间安排,如每周探视一次、每月探视几次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可以诉至法院,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探视权的中止和恢复情形。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里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包括探视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探视方有吸毒、暴力倾向等可能对子女造成身体或精神伤害等情形。当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失后,探视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视权,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恢复其探望的权利。
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是为了保障子女能够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同时也保障了父母对子女的情感需求和教育参与权。而协助义务和中止恢复等规定,也是为了平衡各方利益,确保探视权的行使符合子女的最大利益。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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