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三期鉴定在哪个部门做的

法律解析:

工伤三期鉴定一般是在当地具有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部分地区也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相关鉴定。

在我国,对于工伤“三期”(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不同情况有不同的鉴定主体。

司法鉴定机构:在处理涉及民事等情况时,通常会选择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工伤三期鉴定。这些机构是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其鉴定人员具备专业的医学和鉴定知识。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由法院指定。例如在一些工伤赔偿的民事诉讼中,为了确定赔偿的具体期限和金额,原告或被告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工伤三期进行鉴定的申请,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合适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会依据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结合伤者的病历、诊断证明、影像资料等进行综合评估,从而得出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具体期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行政程序中,有些地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也会对工伤三期作出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当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其中可能就包含对工伤三期的鉴定内容,其鉴定结果将作为工伤职工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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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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