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诈骗罪主客观要件有哪些要求

普法百科23小时前1

一、支票诈骗罪主客观要件有哪些要求

支票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要求如下:

客观要件

1.使用伪造、变造的支票,即仿照真实支票制作假支票或对真实支票进行篡改后使用。

2.使用作废的支票,包括过期、已注销或被盗用的支票等。

3.冒用他人的支票,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以他人名义使用其支票。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空头支票指支票金额超出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实有存款金额;与预留印鉴不符,指支票上的印鉴与在银行预留的印鉴不一致。

主观要件

犯罪主体需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签发空头支票等情况,不构成此罪。例如,因疏忽大意未及时了解账户余额而签发空头支票,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则不构成支票诈骗罪。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主客观要件,才可能构成支票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二、支票条件不包括什么

支票诈骗罪的认定条件包括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支票而使用等。

那么,以下这些不属于认定条件:

其一,非故意的行为。若行为人不知支票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因疏忽大意而使用,不构成此罪,此罪需故意为之。

其二,无非法占有目的。若使用支票是为了临时周转,且有归还意愿和能力,并非想非法占有财物,则不符合该罪认定。

其三,未达到数额标准。虽然法律未明确统一数额较大标准,但如果诈骗财物价值明显较低,未达当地司法机关规定标准,不构成此罪。

其四,行为未利用支票实施诈骗。若未通过支票进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自然不构成支票诈骗罪。

三、支票诈骗罪主客观要件有哪些内容

支票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内容如下:

客观要件

表现为利用支票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情形有: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支票而使用。即行为人故意使用这类虚假支票骗取财物。

2.明知是作废的支票而使用。作废支票包括过期、已注销等已失去效力的支票。

3.冒用他人的支票。指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使用他人支票骗取财物。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空头支票是指支票金额超出存款余额或透支限额而不能兑现的支票。

主观要件

本罪为故意犯罪,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若行为人因疏忽大意错填支票信息等情况,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不构成此罪。只有当行为人主观上故意通过上述支票诈骗行为来获取他人财物时,才符合该罪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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