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年限怎么填?填错可能影响贷款、升职甚至征信!
你有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填个入职登记表、申请信用卡,或者办房贷时,突然卡在“工作年限”这一栏?填多了怕被查,填少了又怕吃亏,到底该怎么填?是按第一份工作算起?还是从现在这份工作开始算?中间换过工作、...
你有没有过这种经历——入职填表时,人事递来一张《员工信息登记表》,翻到“工作时间”那一栏,心里一懵:到底写哪天开始上班?是签合同那天?还是第一天打卡?或者领导口头通知你“下周来上班”的那个瞬间?
别小看这一栏,我见过太多人随手一填,结果几年后劳动仲裁闹上法庭,公司一句“他实际入职时间比写的晚”,反过来告员工多领工资、骗社保,最后人赔钱又丢工作,更离谱的是,有人明明干了三年,因为“工作时间”填得模糊,硬生生被认定只工作了一年半。
所以今天咱们就掰开了揉碎了讲清楚:工作时间到底该怎么填?背后藏着哪些法律雷区?万一填错了、被公司拿来说事,又该怎么办?
很多人以为,“工作时间”就是劳动合同上写的起始日期,错!
法律认定的“劳动关系建立时间”,是实际用工之日——也就是你真正开始上班、接受管理、提供劳动的那一天。
举个例子:
你3月1号接到offer,3月5号签合同,3月8号才第一次打卡上班,那你的法定入职时间,就是3月8号,哪怕合同写的是“自3月1日起生效”,也没用。
为什么?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重点在“用工”,不在“签约”。
所以填表时,千万别图省事照抄合同日期,必须如实填写你第一天到岗、接受工作安排的时间,包括培训、试工、甚至打扫卫生也算。
你以为只是个小疏忽?现实可能很残酷。
我去年代理的一个案子:小李在一家电商公司做了两年多,离职后申请失业金,结果人社局查档案发现,他《入职登记表》上写的“工作时间”比社保缴纳记录早了两个月,公司立刻反咬一口,说他虚报工龄、骗取额外补贴,拒绝出具离职证明,还威胁要追偿。
虽然最后我们通过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截图、项目邮件等证据扳回局面,但整个过程耗时五个月,小李差点错过新工作的入职机会。
更严重的,如果公司在你填错的基础上,故意拖延签合同、不缴社保,到时候你维权反而被动——人家会说:“是你自己填错的,我们按你填的时间算,没问题。”
以实际到岗为准
不管通知、面试、体检花了多久,只看“第一天干活”的日子,精确到日,最好能保留证据(比如第一天的打卡记录、工作安排微信、入职培训签到表)。
和合同、社保保持一致
如果发现不一致,立即向hr提出更正,可以书面说明:“本人实际于X月X日到岗,请调整合同起始日及社保缴纳时间。” 留痕!
电子表单也要当真
现在很多公司用钉钉、飞书填资料,别以为“点一下”无所谓,这些系统记录具有法律效力,一旦提交,修改需审批,后期争议时就是铁证。
张女士在一家设计公司工作三年,离职时公司迟迟不给离职证明,她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休年假补偿,公司答辩称:张女士《员工登记表》上写的入职时间是2021年6月,但系统打卡记录显示首次上班是2021年7月10日,因此只承认1年1个月工龄,拒绝支付三年对应的年假补偿。
仲裁庭上,张女士拿出2021年6月的项目方案邮件、客户沟通记录、以及部门例会会议纪要,证明她6月中旬已参与工作,最终裁决支持其主张,认定实际入职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
但法官当庭提醒:“若无充分证据,仅凭登记表错误,极可能败诉。”
一个小疏忽,差点击穿三年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的第一天。”
“工作时间”不是形式主义的一栏填空,它是你劳动权益的起点,是计算工龄、年假、经济补偿、社保年限的法律锚点,填对了,默默守护你;填错了,可能成为别人反咬一口的刀。
所以记住:
✅ 实际上班第一天 = 法定入职日
✅ 填表 ≠ 抄合同,必须核对事实
✅ 保留证据链:打卡、邮件、聊天、工作成果
✅ 发现错误,立即书面更正
别让一张表格,毁了你几年的付出,认真对待每一个细节,才是对自己最大的负责。
你填的不是时间,是你职业生涯的起点坐标。
这一笔,值得你停下来,想清楚,写准确。
你有没有过这种经历——入职填表时,人事递来一张《员工信息登记表》,翻到“工作时间”那一栏,心里一懵:到底写哪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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