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3月党的什么会议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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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1955年3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

1955年3月21日至31日,中国**全国代表会议在北京举行。这次会议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其中一项重要决定就是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

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随着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推进,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和监督工作变得尤为迫切。原有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组织和职能上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了更有效地反对党员中各种违法乱纪的现象,特别是防止像高岗、饶漱石**联盟这类严重危害党的利益的事件再次发生,加强党的团结和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成立监察委员会成为必要之举。

会议通过了《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代替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当选为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党的监察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经常检查和处理党员违**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监督等。

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是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一个重要转折点,标志着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对于加强党的建设、维护党的纪律、纯洁党的队伍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坚实的组织和纪律保障。

法律依据

《中国**章程》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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