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能否分割出去

普法百科3小时前1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能否分割出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情况下共同财产不能随意分割出去。

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均为共同所有。共同财产的分割通常需要在离婚时进行,或者有重大法定事由且经法院判决准许的情况下才可以。

重大法定事由通常包括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或者伪造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一方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等。

只有在满足这些特定条件时,法院才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分割共同财产,以保护无过错方或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而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不能擅自分割共同财产。

二、婚姻存续期间金是共同财产吗

婚姻存续期间的社保金一般情况下不是共同财产。社保金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主要是为了保障参保人的养老、医疗等基本权益,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财产。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社保金可能会被视为共同财产。比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社保费用所对应的社保权益部分,在离婚时可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如果社保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产生了收益,例如金账户的利息等,这些收益部分通常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总之,不能简单地将婚姻存续期间的社保金一概认定为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在离婚等涉及的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公平合理的方式确定社保金的归属和分割方式。

三、加了女方名字房子是共同财产吗

一般情况下,加了女方名字的房子在通常情形下可认定为共同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房子加上女方名字后,从物权登记的角度来看,该房屋的权属状态发生了变更,女方对房屋享有了一定的物权份额,不再仅仅是男方单独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对房屋享有共同的所有权,在对房屋进行处分、收益等行为时,通常需要双方共同协商同意。当然,如果双方有明确的约定,约定该房屋仅为男方所有或其他特殊情况,那么应依据约定来确定房屋的归属和性质。但若无特殊约定,仅从加名这一行为本身来看,房子一般可认定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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