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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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失信被执行人是被执行人中的一部分,被执行人不一定是失信被执行人,但失信被执行人是存在特定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被执行人在法律程序中,未能按照法院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

而失信被执行人则是在被执行人的基础上,存在一些更为严重且特定的行为,从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些行为通常包括: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等。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重要举措。一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在很多方面会受到限制和影响,比如限制高消费,包括不能乘坐飞机、高铁一等座、列车软卧等;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能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

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还会被公开曝光,这对其个人声誉和社会形象也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总之,失信被执行人是被执行人中存在特定失信行为的特殊群体,其面临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影响更为严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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