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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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是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而第三十九条是对特殊情况的一种补充规定。

在实际的生产经营中,有部分企业由于自身的生产特点,难以按照常规的工时制度和休息办法来执行。例如一些季节性生产企业,在生产旺季时需要劳动者连续工作较长时间以完成生产任务;还有一些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其工作性质决定了无法严格遵循每日八小时和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标准。

对于这类企业,如果要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和严谨性。一方面,考虑到了企业的实际生产需求,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以保障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能够确保企业实行的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不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和身体健康。劳动行政部门在审批过程中,会综合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只有在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的情况下,才会批准企业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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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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